5月起,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1
海关总署第237号令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2
海关总署第238号令
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3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5号
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制定,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对海关行业标准《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中乙酸乙烯酯含量快速分析方法热重法》进行了修订并公布施行(标准编号名称见公告附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5号(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
关于启动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落地实施,提升进出口陆路运输货物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启动TIR运输试点。本公告对TIR运输作出明确定义,并对TIR试点工作中车辆资质、车辆资质认定单位、试点口岸、申报手续办理、验核加封、货物装卸、变更运输目的地、结关、查验、证件信息更变、超时过境、法律责任承担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5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已于2018年3月3日对外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5月1日起,《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作为《信用办法》配套执行文件继续有效。海关按照《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6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3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5号同时废止。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文章转自: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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