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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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为推广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的应用,海关总署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业务相关规定予以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86号公告同时废止。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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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3号
关于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版)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关于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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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通关服务,海关总署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相关事宜发布本公告。公告明确跨境统一版系统支持提供清单录入功能,公开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标准,明确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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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3号
关于公布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关于“减证便民”有关要求,海关总署近日对84部现行规章进行集中修订,对行政许可涉及的《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延长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8种法律文书进行了调整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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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5号
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财政部网站。
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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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8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海关总署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发布。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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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9号
关于公布修改《〈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已经国务院核准。该修正案对《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进行了修订,《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委员会对原产地证书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海关总署对《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修订内容和原产地证书调整情况予以公布。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7号、2007年第77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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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
关于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业务的公告
为便利通关企业办理汇总征税担保业务,海关总署决定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依托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系统实现了担保备案、变更、撤销、担保额度扣减和返还、索偿等业务的电子化作业。公告对汇总征税担保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系统启用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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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1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海关总署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予以发布(详见公告附件)。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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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2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海关总署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予以发布(详见公告附件)。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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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
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
为提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款的便捷性,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通过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实现海关税费信息在海关、国库、商业银行等部门之间电子流转、税款电子入库。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登录方式、可缴纳税费种类、开通使用条件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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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5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海关总署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予以发布(详见公告附件)。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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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发布本公告对船舶吨税应税船舶范围、吨税执照电子信息比对、执照申请、执照延期、船舶吨税缴纳、免税申请、担保等事宜作出具体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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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8号
关于调整大米税目税率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为适应技术进步和贸易发展需要,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进出口税则大米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大米税目改按粒型划分为“长粒米”和“其他”,共涉及14个税目。大米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普通税率不受影响,其他调整明细详见财政部网站公布的《进出口税则大米税目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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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0号
关于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地区)清单的公告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的实施,海关总署将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清单予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8号同时废止。
文章转自:海关发布
上海欧坚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创立,致力成为一站式跨境贸易供应链优化商,全面打造“云贸通”电子商务平台。公司现有注册资金3000万元。2012年8月,结合海关总署无纸化通关试点改革工作,上海欧坚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企业自身优势,在上海关区率先推出“云制单”业务,为客户提供快捷高效的机器人制单业务,大幅度提高了通关效率,降低了企业人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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