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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海关总署开始实施这些新规!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6 13:34:49    点击数:-   【

8月起,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等栏目的填制要求作出调整和修改;新增了5个栏目的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修改4个栏目的名称;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定予以明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
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4种单证格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同时废止,原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停止使用。
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
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有关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0号办理。
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
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
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便利,提升口岸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就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事宜发布公告明确: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可按照公告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申请人应保证电子化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海关监管过程中按照风险布控、签注作业等要求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
信息来源于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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