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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下)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12-24 13:51:55    点击数:-   【

保税仓库,是指由海关批准设立的供进口货物储存而不受关税法和进口管制条例管理的仓库。设立保税仓库除为贸易商提供便利外,还可促进转口贸易。4009201505

八、办理流程:

(一)出口监管仓库办理流程。

1.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出口监管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2.许可的变更。

出口监管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由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对其中变更保税仓库地址、保税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变更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出口监管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填制《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留存。出口监管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告知企业。

3.许可的延续。

《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4.许可的注销。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1)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

(2)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

(3)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

(4)丧失设立出口监管仓库设立条件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出口监管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注销《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于注销之日起10日内上交直属海关。

(二)保税仓库办理流程。

1.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储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保税仓储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保税仓储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将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保税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保税仓储,直属海关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2.许可的变更。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保税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由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对其中变更保税仓库地址、保税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企业申请变更单证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保税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保税仓储主管海关留存。保税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告知企业。

3.许可的延续。

《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续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续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4.许可的注销。

保税仓库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保税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注销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九、办结时限: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一)出口监管仓库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3.《海关出口监管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

4.《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二)保税仓库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

3.《海关保税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

4.《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直属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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