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跟着欧坚进口清关服务平台一起来看下,跨境进口清关服务热线:400-920-1515
经初步裁定商务部调查机关认为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存在倾销,国内聚苯硫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苯硫醚,全称聚苯基硫醚,或聚亚苯基硫醚
英文名称:Polyphenylene sulfide,简称为PPS
产品描述:聚苯硫醚是分子链中带有苯硫基(分子式为C6H4S)的高性能热塑性树脂及其组合物,无论是否经过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玻璃纤维、矿粉等填充物和助剂,具有耐高温、耐腐蚀、耐辐射、阻燃、电绝缘等优良性能。
主要用途:聚苯硫醚可用于纤维纺丝、制膜、涂料、注塑、挤塑、合金等,产品广泛应用在纺织、汽车、电子电器、机械、石油、化工、航天航空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119000。该税则号项下聚苯硫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自2020年10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聚苯硫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关务延申:与以往征收反倾销税不同的是,本次反倾销是以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经营者在实际操作中注意:
(1)征免打“保证金”
(2)备注注明有无产地证书、有无原厂商发票、原厂商名
(3)若保证金的商品与照章征税的商品一同进口,建议分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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