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监管作业场所的申请经营、变更、延续、注销手续。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8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232号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经营监管作业场所。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4.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二)申请变更。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
2.其它相关材料。
(三)申请延续。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延续申请书;
2.其它相关材料。
(四)申请注销。
1.关于注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资质的书面申请;
2.其它相关材料。
八、申请经营监管作业场所办理流程:
(一)申请经营监管作业场所。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核、实地验核;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2.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变更。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发生变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发生变更的、《注册登记证书》所载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2.经审查同意变更的,主管海关换发《注册登记证书》;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且重新申请设立;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变更情形的,主管海关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并书面告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办理其他相应的海关手续。
(三)申请延续。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且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延续申请书》;
2.经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3.经审查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并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作出处置。
(四)申请注销。
1.提交注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申请;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已经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也已经全部办结的;
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涉及走私案件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相关案件已经结案的;
4.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注销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应当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5.经审查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作出不予注销的决定并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九、办结时限: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国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中国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许可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决定书。
十二、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结果送达: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六、咨询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八、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文章转自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