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
黄埔海关关于简化加工贸易
内销征税手续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改革海关监管管理体制”的要求,推进加工贸易及保税业务改革,对接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现就简化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手续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联系单》自2018年10月29日起取消,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内销征税的,可直接填制报关单并随附相关单证资料向海关申报。
二、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中,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进行填报,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
三、企业通过网络拍卖交易的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报关单,按照拍卖成交价格申报,同时在报关单“备注”栏填报《鉴证报告》及《流拍证明》编号,并上传《鉴证报告》或《流拍证明》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
特此通告
延伸阅读
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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