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提醒注意以下重点事项:
以下三类单位可作为国内捐赠物资接收单位: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捐赠的防疫物资尽量提供三证
1、厂家的执照 manufacturing license agreement (MLA)
2、医疗器械注册证(若未在中国注册,海关总署署综发2019年19号特急文件已指示,直属海关可凭当地医疗器械主管部门证明快速放行)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for medical device
3、检测报告 report for detecting and analyzing/ test report
另须注意:提供国外的invoice和packlist,海关HS CODE为防护服6210103000,口罩63079000,护目镜90049090000,每个品名在invoce上面可以合并算平均单价,但是在pack list上面,每个品名每个型号分别的数量要标注出来。
目前上海海关全力支持武汉捐赠物资通关,各通关现场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无法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请让受赠人把物资清单、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交给武汉海关关税处,武汉海关会协调货物进境地海关先备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捐赠物资清单
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备注:
1.《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随附盖有受赠人公章的物资清单)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由受赠人按样式自行印制,一次性使用,自受赠人审核盖章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允许跨年度使用。
2. 《证明》中“所在地海关”应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填写受赠人或使用人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海关。
3.捐赠物资申报进口前,受赠人或使用人应持《证明》及《清单》正本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证明》及《清单》内容不得更改,复印件无效。
4.《证明》及《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受赠人留存。
5. 受赠人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由各有关部门和政府办公厅出具《证明》及《清单》;对受赠人为《暂行办法》所称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由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出具《证明》及《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