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法人资格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
2.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口料件已加工复出进口;
3.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核算清楚,能向海关如实申报;
4.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了内销征税、退运、放弃或余料结转等手续;
5.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6.加工贸易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所需递交单证:
1.经营企业填制的《加工贸易核销申报表》;
2.进出口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无需提供);
3.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纸质或电子数据);
4.《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企业选择在报核环节申报单耗时提供);
5.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流程:
企业报核→海关审核核销结案→办理风险担保的退还→办结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时限:对经核销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由于每家企业的手册情况不一样,手册核销所需的时间须经海关实际审核后才能最终确定,请以主管海关业务现场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
Q2:订单取消如何核销手册?需全部办理退货吗?如不办理退货,需办理什么手续?Q3:成品比预期提前出口了,是否可以提前向海关申请报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三十条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因此是可以提前申请报核的。
Q4:手册核销后,海关会有相关证明材料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规定:对经核销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Q5:企业有部分进口料件有问题退运出境了,针对这部分企业核销时需要提供说明单证?图文来源于网络,若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