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从事酒类进口报关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一定要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2.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3.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4.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5.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6.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7.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酒类进口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上述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酒类进口批发业务。
从事酒类进口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a: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规定的“中文标签”和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b:不得伪造、变造酒类进口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c: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
d:不得经销走私进口酒类。
e: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经销酒类进口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饭店、酒店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指导建立和规范酒类进口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和代理经营等,建立健全酒类进口报关流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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