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7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等10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这是海关总署继今年年初推出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创新制度后又一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改革举措。
此次新政,海关将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的贸易形式纳入海关跨境电商出口监管,包括“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两种模式,将近年来在跨境电商B2C领域的创新监管经验推广到B2B领域。
新的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模式,充分考虑了跨境电商新业态信息化程度高、平台交易数据留痕等特点,采用企业一次登记、一点对接、简化申报、便利通关、优先查验、退货底账管理等有针对性的监管创新措施。
一是企业通关全程无纸化,海关通关系统实时验放。
二是考虑到跨境电商小微出口企业单票价值低、单量大等实际,还为小微出口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选择,便利小微企业通关。
三是对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优先查验,保障快速通关。
四是根据跨境电商通关和物流模式多元化的实际,明确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五是顺应跨境电商企业批量出口的需求,解决了企业必须在出口前单独包装并贴好面单的问题,降低了企业跨境电商B2B出口前操作和物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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