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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松了”,但“不完全松了”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3-21 14:41:13    点击数:-   【
又是一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去年的3月,“四八”新政横空出世,业界一片哗然。我被邀请参加了各种高峰论坛、投资会议,还写了很多篇文章,解读新政。业内第一本也是目前唯一一本专门讲述进口跨境电商的书——《进口跨境电商启示录》,也于去年7月出版发行。欧坚网络-跨境电商进口报关


回到今天,一年过去了,我们又迎来了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跨境电商零售的谈话。毫无疑问,这就是2017年新政。只不过,这个新政是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相信关注过“跨境电商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的朋友,已经在昨天的第一时间看到了商务部的新政全文(本文末再次附上了新政全文)。
 
那么,如何理解整个新政呢?我的观点很简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松了,但不完全松了。

(1)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松了。 
去年的四八新政,毫无疑问是收紧的,体现在税收、限额、通关要求等各个方面。但是,去年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已经确定按照货物方式进行征税了,到底是否要按照货物方式进行监管?要知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既有货物的贸易属性,又有个人物品的消费属性。可以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介于货物一般贸易进口和个人物品行邮入境之间的一种形式。我们知道,后续关于通关单的出台、暂缓,其实就是国家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在一般贸易属性和个人物品属性之间的摇摆。这次商务部的谈话,我们看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已经确定是“个人物品”了。显然,个人物品的监管要比一般贸易要松很多。从这个角度来看,新政松了。
 
此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试点城市,目前仅有杭州、天津、上海、重庆、郑州、广州、宁波、深圳、福州、平潭等10个城市。根据新政,从2018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中的合肥、成都、大连、青岛、苏州也纳入其中,合计15个城市。试点城市的扩大化,也是新政松动的特征。

(2)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不完全松了。
什么叫做不完全松了?你可能比较难理解。但是,你要跟我一样一直持续关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就知道怎么回事了。进口,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都不会随意松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都在为自己的贸易逆差忧虑;而印度这样的国家,更是直接征税,不管你入境的是个人物品还是大宗货物。因此,我们看到在商务部新政中,原文是这样表述的:“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注意到了吗?是“暂按个人物品监管”!后续的调整,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例如,如果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量太大了,肯定就得调整。可见,政府的政策,留足了回旋空间。
 
另外,原文中还强调:“对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进口商品,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监管。”这句话,其实有两层含义:一是那些真正具有质量安全风险的进口商品,例如日本核辐射区产品(这块争议很大,核辐射的危害是否还存在我们暂且不讨论),或者其他疫区国家(地区);二是那些会冲击到中国国内重要产业的进口商品,国家会以质量安全风险的方式加强监管,例如乳制品行业。后续的监管细则会陆续出台,可见,新政不完全松了。
 
这个2017年新政,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继续执行此前的暂缓政策。看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最近几年的“调”定下了。但如前述分析,我们这个行业,依旧不可避免的要吃“政策”这口饭。
 
犹如房市、股市等一样,“不确定性”这个经济学术语,将继续伴随进口跨境电商行业。
附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新政原文:

3月1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发表谈话。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我国出台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政策。2016年11月,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为做好过渡期后的工作衔接,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地方、行业及企业意见,结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既有贸易属性,又有个人自用、低值的特点,积极研究适应其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

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阶段,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在此基础上,通过强化电商企业主体责任等,进一步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对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进口商品,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监管。未来,结合电子商务法等立法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情况,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

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同时适当控制风险,新的监管模式将在目前已经批准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包括杭州、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福州、平潭共15个城市。

上述监管安排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继续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根据职能分工,尽快研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推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跨境电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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