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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进出口报关公司会碰到的程序与实体性违规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10-13 14:34:01    点击数:-   【

如何区分进出口报关公司会碰到的程序性违规与实体性违规呢?海关对进出口报关企业的违规行为应如何进行合理适当的惩戒,既能确保海关正面监管规定的有效实施,又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做到“过罚相当”呢?今天欧坚网络就从进出口报关公司的角度来分享一下这个问题。

一、背景综述

目前为止,中国海关已经公布实施了232部规章,对企业的进出口报关公司贸易活动,分别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不同层面进行了规范,这些“规范”我们称之为海关的正面监管规定。企业应依法按照海关的正面监管规定实施进出口报关公司贸易活动,否则,轻者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简称“违规”),重者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走私犯罪(简称“走私”),依法应当受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那么,海关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应如何进行合理适当的惩戒,既能确保海关正面监管规定的有效实施,又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做到“过罚相当”呢?这是长期以来海关和企业共同关心的课题。

笔者认为:在海关行政处罚法律体系中引入“实体性违规”和“程序性违规”的概念,可让海关处罚更好做到“过罚相当”。

进出口报关公司会碰到的企业违规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性违规行为,违规行为导致影响税款征收、贸易管制或者出口退税管理,违规行为的危害后果较大;一类是程序性违规行为,违规行为没有导致影响税款征收、贸易管制或者出口退税管理,违规行为的危害后果较小。对实体性违规,可以根据漏缴税款和涉案货物价值处以相应比例的罚款;对程序性违规,由于违规行为与涉案货物价值大小没有关联性,仅对程序性违规行为本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定额罚)即可。所谓的“大错大罚,小错小罚”,这就是“过罚相当”行政处罚原则的本质。

但是,海关现行法律法规之中,不但没有实体性违规和程序性违规概念上的区分,而且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相关法律条文中对涉税与不涉税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海关和企业常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进出口贸易执法实践中的关企争议频发。本文重点对实体性违规行为和程序性违规行为的区分,以及相应的海关行政处罚原则,简要梳理如下。

二、进出口报关公司申报不实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违规

《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关于申报不实的处罚规定,充分体现了上述“过罚相当”的基本精神:企业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导致影响税款征收的,按照漏缴税款的比例予以罚款(漏税与罚款成正比例关系),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导致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按出口申报价格的比例予以罚款,申报不实影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按照涉案货物价值的比例予以罚款;但进出口报关公司申报不实没有影响税款征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或者出口退税款管理,仅影响海关统计或者海关监管秩序的,对申报不实行为仅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下或者3万元以下的定额罚款,罚款幅度仅与企业实施的“违规行为”本身有关,与涉案“货物价值”大小无直接关联性。

案例1: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进出口报关公司实体性申报不实案件

案情与处理:2014年4月11日,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填饲机”,数量7台,成交方式CIF,总价93100欧元,申报税号为84368000,进口关税税率为5%。经查验,进口实际货物税号应为843629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10%,涉嫌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海关计核,A公司因税号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4.99万元,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对A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

法律分析:本案当事人向海关进口报关申报货物时,申报税则号列与实际的税则号列不符,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并且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导致少缴或者漏缴税款人民币4.99万元。本案当事人的申报不实行为属于实体性违规行为,依法应当按照漏缴税款的数额比例处以罚款 ,漏税越多罚款也应当越多,符合“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

来源:林倩 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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