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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内容介绍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12-10 14:10:44    点击数:-   【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同时废止。
 一、新《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针对企业经营类别不同,推出1+N的认证标准方式,也就是既有一套适用所有企业的通用标准,也有专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定制的单项标准。1+N的认证方式,不仅有利于不同类别的企业能够按照各自标准内容完成企业认证准备工作,而且通过不同类别企业的单项标准内容更可以精准反映企业真实情况,而且1+N的认证标准方式将对企业认证更为严格。
 二、关检融合使得新的标准就融入检验检疫的要求。如:《一般认证—通用标准》增加了质量管理的要求:“建立对应的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产品、工业品等法检商品质量安全管控制度,并有效落实。”且单证保管的第二条:“企业进出口食品的,应当设有专门场所、特定部门和专人对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保管。”
 三、新标准对于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贸易安全项下的商业伙伴安全标准中明确提出:“商业伙伴为海关认证企业的”免于对其执行本项标准。对于非海关认证企业,按正常全面评估、书面要求和监控检查。
 四、原标准中,企业在申请AEO认证时,其财务指标如未有达标,企业可以通过开具银行财务保函的方式,完成财务指标的达标。新的标准则明确取消财务保函,因此财务指标的达标与否成为AEO认证的关键因素。
 五、新《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有两个取消: 一是取消了附加分项;二是取消了规范改进制度,也就是取消原有的整改期,海关应当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为此各企业在向海关申请认证前,必须做好海关检查的各项准备,否则认证不通过,没有海关给予的规范改进时间,再次申请认证至少需要一年之后方可以向海关重新申请认证工作。

 六、新标准中还将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的主动披露处罚额度从 5万修改为50万,有利于推动企业保持信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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