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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保区管理办法意见稿有哪些新鲜玩意儿(下)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1-08-09 13:51:36    点击数:-   【

综保区管理办法目前出台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此之前,综保区管理办法参照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但是综保区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就意味着综保区有自己的管理规章啦!(下)跟着欧坚集团一起来看下,更多综保区管理办法来电咨询。

第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检物,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应检物,不实施检验检疫。

个人观点:什么是应检物?可以追溯到《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卫生检疫范围的,由海关实施卫生检疫;属于动植物检疫范围的,由海关实施动植物检疫。对于哪些货物需要实施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可以参考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管类别加以确定。

第十四条 由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依法需要检疫的应检物原则上在进境口岸监管区内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实施检疫,经海关批准,可在综合保税区内实施检疫。

第十五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依法需要实施检验的,除必须在口岸实施的检验项目外,可以先行进入综合保税区,再进行检验。

个人观点:除必须在口岸完成检验检疫的情形外,检验检疫在口岸海关批准后,可以前往综保区内实施。

第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涉及下列情况的,须在进出境环节验核相关监管证件:

(一)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的;

(二)涉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

(三)涉及安全准入准出管理的。

其他监管证件在进出区环节验核。

个人观点:较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这里的须在进出境环节验核相关监管证件的情况更多了。原来只规定了一线进区不实行进出口配额以及许可证件管理,虽然根据上述条款来看,一线进区仍不实行进出口配额以及许可证件管理,但对于涉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或者涉及安全准入准出管理的,必须验核相关监管证件,例如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单内的货物。

第二十四条 综保区管理办法实施抽样后即放行清单管理的进口货物,需要进入境内的,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

“抽样后即放行”商品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个人观点:合格评定是对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通过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完成的合格评定的活动。在非综保区的口岸,对于某些特定的商品已经试点采纳了类似的先放后检的方式,例如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之后再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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