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要求,需要提供以下延期材料:
1、暂时进出境延期审批表
2、货物清单
3、延期情况说明
4、延期的补充合同或协议
5、延期申请委托书
6、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暂时进出境延期审批表
审批表中应写明延期原因,原暂出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等,原复运进境日期及拟申请延长的日期,另外还须注明本次申请为第几次延期申请(根据海关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最多可申请三次延期,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6个月)。
延期的补充协议或合同
这份合同或协议是基于在暂时进出境货物首次申报时收发货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补充条款。
如果在首次签订的暂时进出境合同中规定了具体返回日期,但是因收货人原因不能如约执行的,那么在双方达成新的约定之后理应重新签订合同或对该合同加以补充,而这些补充协议或合同也必须向海关提供。
总署早在2016年11月份就取消了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行政审批事项,因此在货主提供的委托书中,不应再出现“...委托xx公司向海关提出暂时进出境延期行政申请....”等类似内容。
文章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