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付过了税费却被进口报关海关告知还有税单未付,企业端的税费支付系统又查不到税费信息,货物无法放行。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例回顾
某进出口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8日向平谷海关申报一票进口报关货物,产品为在线Poly厚度测试仪器(HS编码9031410000),企业当天付掉税费却没有收到放行信息,2023年1月5日被进口报关海关告知还有一张税单未付,进口报关单不予放行。
原因探析
原因一:是否因为提前申报引起的税率差异导致的税款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进口报关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报关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进口报关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上海报关行进口报关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仔细核对舱单信息上面的进口日期是2022年12月28日,企业也是2022年12月28日申报的,可见并不是企业提前申报引起的税率差异导致的税款差额。
原因二:适用汇率调整引起的税款差异?
按照《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进口报关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经核对企业发现,2022年12月欧元汇率为7.2793,2023年1月欧元汇率为7.4014,汇率确实不一样,但是此票进口货物在12月28日申报纳税,即适用了12月28日的进口税率(经查询最惠国税率为0),海关适用的汇率是按上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的基准汇率,即人民币对欧元的1:7.2793进行了折算。适用月份为2023年12月份。
可见,适用的税率与汇率都是采用2022年12月份的,因此也不是这方面的原因。
分析出现两笔税款的原因
经过分析发现,导致出现税款差额的原因是运输工具及航次号是@0001100099034348,企业没有发现这是一票直转转关运输的单证。
1、从案例描述分析,该进出口企业是在12月28日同一天申报了转关及进口报关手续,实际进口货物并未运抵指运地北京平谷海关,虽然在12月28日申报进口报关办理纳税手续,但2023年1月5日该票进口报关单海关还是未放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40号附件13)第十三条规定“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第十二条:“进口转关货物,按货物到达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征税。提前报关的,其适用的税率和汇率是指运地海关接收到进境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税率和汇率”。
3、根据《关税条例》,转关运输使用的汇率是指运地海关接收进口报关货物申报之日的汇率,此票单子是12月份进口报关申报,系统自动适用了12月份汇率计算的税金,当1月份货物到达指运地向指运地海关进口报关申报时,系统按照1月份汇率折算,税费自然是多出来一份。
企业如何规避此类问题?
1、企业确定需要按转关运输方式进行进口报关申报的,在选择直转、提前转、中转一种方式后按规定的程序向进口报关海关进行申报纳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240号附件4)第十二条:“进口转关货物,按货物到达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征税。提前进口报关的,其适用的税率和汇率是指运地海关接收到进境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税率和汇率”。企业需要规避跨月、跨年产生的税率、汇率差问题,可根据转关进口报关货物的相关规定选择适用的转关运输方式。
3、不合规的操作程序会造成进出口企业有少、漏及多征税款的可能,做为进口报关报关代理人应该规避此风险,以及由此而带来的退补税款及被海关行政处罚的可能 。
如有进口报关需要请联系我们,我司上海报关行有30年进口报关从业经验,进口报关服务热线:400-155-0035
转自:欣海关务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