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疫一体化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进口检验检疫一体化按照《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2008年第82号)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跟着欧坚网络的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一、可以实施进口直通的货物范围是什么?
进口直通货物范围按照《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2008年第82号)附件《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执行。
二、企业如何申请实施进口直通?
申请目的地检验检疫的收货人需提前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评估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三、如何办理进口直通货物的放行手续?
由上海口岸入境且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进口直通货物,企业需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无纸化申报系统”中进行货物放行申请确认:
1.企业选择“法检确认”通道:
2.“申报机构”栏应选择货物入境口岸机构,如:外高桥局、洋山局等;
3.“直通放行”应择“是”;
4.“电子报检号”栏应录入e-CIQ系统正式报检号。
四、收到口岸查验放行指令后,如何进一步处理?
对于进口直通货物,企业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无纸化申报系统”中收到“放行”指令的,企业可直接至港区提货放行;命中“交单”指令到,企业需至入境口岸机构(申报机构)办理集装箱箱表消毒或集装箱验/加封手续。
五、问题咨询
企业对进口直通模式申请、业务操作有疑问的,可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对进口直通货物口岸放行操作有疑问的,可向入境口岸机构咨询。
特此说明。
来源: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